无论是工商企业还是服务业,工伤都是企业运营过中无法消灭和回避的问题,工伤的赔偿金额对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讲也是一笔巨额开支,工伤事故处理在目前更是棘手。深入了解工伤及赔偿标准,加强预防和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工伤的发生,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
一、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3、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4、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5、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西安市标准:伙食补助暂按每人每天20元,食宿费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交通(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
8、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0、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享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两金标准: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24个月,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六级伤残为21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西安市标准:伙食补助暂按每人每天20元,食宿费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交通(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七至十级伤残享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1、 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两金标准:七级伤残:15个月 ,八级伤残:12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6个月)
3、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4、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5、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西安市标准:伙食补助暂按每人每天20元,食宿费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交通(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
8、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0、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职工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6;
(陕西2015年年社平工资为52119元,则丧葬补助金为:52119÷12×6=26059.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注: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如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工伤职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如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联系我们
电话:029-8885036
微信:zq88850365
地址:雁塔区丈八一路一号汇鑫IBC-D座401
官网:http://www.zeqinlawyer.com/
下一条:律师说案
地址:西安高新区丈八一路北口汇鑫IBC-D座401
电话:029-88850365 029-88850671
传真:029-88850651
Copyright © 2009 - 2014 ZEQIN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0204478号-1
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