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依据法律规定具备若干有效要件之后,法律即赋予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达到所期望的某种法律效果,此即有效的合同。而当合同不符合或欠缺一项或者多项有效要件时,即为效力瑕疵的合同,效力瑕疵的合同因其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具体可以分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三类。
一、合同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效要件,因而自始、当然、确定的不能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情形。
1、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1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损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的无效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了损失
(2)当事人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3)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与所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1、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对于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本条是指:行为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对方并没有不法行为,但其行为却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条是指: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可撤销具有如下特殊性:
2.1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瑕疵的一种类型,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所引起的;
2.2可撤销的合同,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2.3可撤销的合同经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该合同将自始无效;
2.4撤销权的享有者是合同的当事人,而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2.5合同撤销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欠缺相应的权利或能力致使所签订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需要相关权利人表示追认方能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有效依赖于相关权利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相关权利人的追认权与否认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以单方通知的方式即可完成。
能够对效力待定合同行使追认或否认追认的相关权利人是合同标的的实际权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监护人。
文/李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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