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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扶养权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6-09-03 05:00:25 作者:Admin 来源:泽秦律师 点击:统计中...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案件纠纷日益增多,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纠纷是家事案件主要的纠纷点之一。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具备什么条件才更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本意均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延伸出一些具体的抚养条件,如何具体理解这些抚养条件呢?本律师认为:

首先,夫妻双方应有正确的思想观念,争取子女抚养权,要从真正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分析夫妻双方的条件,不应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离婚多分财产的筹码, 而应该是真心爱子女,希望和子女一起生活,这是取得子女抚养权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要考虑是否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基础,即要看夫妻双方的基本经济实力,如是否有稳定工资收入,收入的丰厚程度等,这是保障子女能够正常生活的基础物质条件,同时也能给子女带来必要的安全感;

第三,要对比双方的生活习惯,健康的思想品质和生活习惯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如夫妻双方中一方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比如赌博、吸毒、暴力倾向等都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也会直接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

第四,尽量保持子女生活环境稳定,主要包括学习环境的稳定,生活环境的稳定,即尽量不改变子女原有的生活环境及学习环境,比如夫妻一方距离子女所在学校较近,子女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长大,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同意继续抚养,夫妻其中一方日常陪伴子女较多等,都是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第五、听取子女意见,1 0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可以完整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了,所以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子女的意见。这也是法院判决孩子和谁在一起生活的重要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以上五点是离婚案件在争取抚养权归属上需要提供的证据要点,此外,法院还会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一方的合理要求。当然因每个案件的客观情况不同,需要考虑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还需特别案件特别对待。


文/李惠君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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